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设立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决定(财政部令第98号)
申请条件: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申请流程:
申请人应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址:dljz.mof.gov.cn)进行网上申请(附件需上传扫描件),在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后,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市财政局会计科报送相关材料,财政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批复并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报送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四)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五)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
(六)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承诺书。
申请人应对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抚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市财政局会计科(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段21号)
办理机构:抚顺市财政局会计科
办理时间: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
联系电话:024-5776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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