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6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
(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负责抚顺地区黄金制品进出口事项的受理和初审。
五、决定机构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
六、数量限制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加工贸易因故转内销的黄金制品、转内销商品中进口料件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附录1)范围内商品的,在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适用以上申请条件);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二)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内的黄金制品,应当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1.一般贸易;
2.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
八、禁止性要求
(一)黄金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或海关监管要求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申请类型 | 备注 |
1 | 申请说明 | 原件 | 1 |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示范文本见附录2 |
2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 原件 | 1 |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4 |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合同(或交易记录) | 原件 | 1 | 包括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的货值、进出口时间、数量等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5 | 近2年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6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 | 原件 | 1 | 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文件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7 | 近3年纳税记录 | 复印件 | 1 | 各种税收总额。代缴税款的银行开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 | 原件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加盖备案登记章 |
9 | 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证明材料。 | 黄金制品进出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10 | 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1 | 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 | 黄金制品出口 | 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11 | 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 | 原件 | 1 |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 黄金制品进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提交方式提交上述纸质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及办结时限
(一)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货币金银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货币金银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根据情况分别做出受理、不予受理、补正申请材料的处理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三)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自收到初步审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送达《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四)《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自签发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使用。被许可人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届满5个工作日前持原证向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办理一次延期手续。
十二、办理方式
初次办理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五、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中国人民银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 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 就行政许可审查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供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受理咨询电话:024-55999109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审批咨询电话:024-88090983
024-88090951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办公室对本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投诉渠道:
信函投诉:受理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法律事务处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8号 邮政编码:110013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抚顺市新华大街1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1.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常见错误示例
4.常见问题回答
附录1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
序号 | 海关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及备注 |
1 | 2843300010 | 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氰化亚金(Ⅰ)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 |
2 | 7108110000 | 非货币用金粉 |
3 | 7108120000 | 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
4 | 7108130000 | 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 |
5 | 7108200000 | 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 |
6 | 7113191990 | 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 |
7 | 7114190020 | 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等,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 |
8 | 7118900010 | 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 |
9 | 9111100010 | 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
10 | 9113100010 | 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 |
附录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我单位因自身生产/加工/经营需要,现提出黄金/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和能力。
二、申请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的主要目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三、住所(办公场所)。
申请人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3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报告抬头错误
错误:“人行”、“人总行”。正确:中国人民银行。
二、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受理机构错误
错误:注册地在北京的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计划在上海开展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于是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递交申请。
正确:根据《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因此,该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递交申请。
三、“单一窗口”上传的补正材料文件名错误
错误:补正材料的文件名称与之前上传的文件同名。
正确:补正材料标题应加“补正”字样。
四、代理协议有效期错误
错误:未对有效期为长期或者自动续展的代理协议进行说明。
正确:对明确有效期为长期或自动续展的代理协议,需另外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说明材料。并随代理协议通过“单一窗口”系统上传。
附录4
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进出口哪些黄金及其制品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准许证?
答:详见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最新公告。目前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需要申请准许证吗?
答:不需要。
三、申请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四、如何查询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申请办理进程和结果?
答:可通过“单一窗口”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系统“进出口申请查询”功能查看办理进程和结果。也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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