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6-0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19〕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219项,行政许可项目为: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有关事宜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涉及银行账户核准以及开户许可证(开立登记证)的相关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

五、决定机构、承办部门

决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

承办部门:支付结算科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第三项规定,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核准类账户申请材料清单

 

 

 

 

 

账户类型

单位类型

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户

临时存款账户

机关、行政事业单位

1.开户申请书

2.三证合一的机关事业单位证书正本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开立基本户财政批文

5.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

1.开户申请书

2.三证合一的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专户的财政批文

6.开立专户相关文件

7.若开设内设机构专户,需提供内设机构附表及授权书

8.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

存款人应提供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纳入预算管理的临时机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存款人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注: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并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军队

1.开户申请书

2.军队开户核准通知书(可复印件)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



其他(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宗教组织、工会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1.开户申请书

2.三证合一的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正副本复印件均需提供)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申请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应先向银行机构提交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制银行提供的开户申请书。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二)办公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华大街11号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办公大楼。

(三)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办理基本流程

开户.jpg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开户银行机构现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按照本指南第八条的要求提交相关的开户材料。

2.申请受理:开户银行机构将相关资料收集完整,对申请人提交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开户信息。

3.提交资料:开户银行机构将开户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

4.审查: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对开户银行机构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基本要素、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书填写要素与报送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致。审核不合规的,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注明未通过的理由,并退回开户银行。

5.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受理人员审核办结后,在开户申请书加盖名章,打印开户许可证,随账户资料一并提交账户管理高级主管;账户管理高级主管审核无误,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并退回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受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受理人员整理账户资料,发放开户许可证。

6.结果送达:开户银行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开户许可证,并按照开户银行机构内部工作流程向申请人发放开户许可证。

十二、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受理、审查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申请后,认为开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不予核准开户并说明理由。

十三、咨询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账户许可业务咨询电话:024-55999096。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抚顺市分行账户许可业务投诉电话:024-55999090。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