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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6年全市性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16-05-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财非﹝2016﹞98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执收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增强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透明度,夯实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基础工作,根据《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考试教务费目录清单》、《全省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0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16〕6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5〕9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编制了《2016年全市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非税目录》减少项目4项

1、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分别是林业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费,畜牧部门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2、删除省目录清单未列项目2项,分别是公安部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教育部门的高中择校生学费。

二、《非税目录》调整项目名称6项

1、公办幼儿园(班)收费变更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变更为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变更为房屋转让手续费;
4、城镇污水处理费变更为污水处理费;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变更为城镇垃圾处理费;
6、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变更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三、其他事宜

  《非税目录》中若有遗漏而没有列入项目目录的,执收单位可随时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反映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各县(区)和各执收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所发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反馈。

抚顺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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