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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11-28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优化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抚顺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称《改革方案》)。现就《改革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辽政办发〔2021〕19号),按照省厅推进市以下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和市生态局密切沟通,通过职能配置、事权划分,并结合生态环境事项的受益或影响范围形成最终方案。

二、制定过程

就《改革方案》广泛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并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第十七届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发文。

、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总体架构共3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

指出该《改革方案》制定的主导思想和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等五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共同落实、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和县区的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市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部分是配套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推进县以下改革、

 协同推进改革等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四、工作亮点

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方案》经认真研讨后形成,两次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各相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也结合生态环境事项的受益或影响范围考虑未提出修改意见。《改革方案》将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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