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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1-03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省级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2〕750号)要求,现提前下达2023年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692万元,其中:抚顺县112万元、清原县1886万元、新宾县1694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县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项级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下达到县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相关县财政国库。

二、请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后,保证此项直达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资金时,应单独制发指标文件,注明资金名称和具体规模,并保持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省级直达资金又包含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项目,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可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分别登录;也可由直达资金监控系统按照中央、省直达资金、市以下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比例自动拆分。

三、请与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号)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区域绩效目标并及时分解下达,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25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乡村振兴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20230227170519065539.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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