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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3-05-30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

 

       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中央直达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3〕201号),现下达你县(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万元,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1301 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相关县(区)财政国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各县(区)要及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明确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具体规模,并保持“01 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二、积极落实投入保障,支持启动实施新一轮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决策部署,2023年起将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统一纳入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支持范围,作为资金测算分配的一项政策因素。在中央和省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市县财政也要积极安排补助资金,并统筹好其他渠道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充分挖掘利用当地资源,有效改造利用资产,发展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实力。

三、请与同级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辽财农〔2022〕104 号)规定,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加快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跟踪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请按照国家和省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3 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表

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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