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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4-10-11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抚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现将《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1

 

 

 

 

 

关于全面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好“谁采购、谁负责”工作要求,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抚顺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负总责,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重点加强对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环节的政府采购管理。采购人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工作职责,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推动采购结果实现优质优价。

    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推进精细化管理

采购人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升采购效益

    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环节,应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保证金管理,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严格执行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政策;落实支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政府采购政策,依据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等支持创新产品的采购政策。

    四、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提高编制质量

采购人应遵循“应编尽编”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集采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详细编制政府采购品目、计量单位、单价、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资金性质、资金来源等要素,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预算预留比例要求,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完整、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促进政府采购预算编实编细。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开展采购活动,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约束,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五、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确保科学合理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人应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和商务要求应客观,量化指标应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区间划分等次。采购人应依据部门预算确定采购需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提前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确定采购项目技术、商务要求等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应建立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其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六、把控政府采购关键节点,防范采购风险

1.填报采购计划。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要及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进行计划备案,完整准确填写项目预算、包组等信息,其中预算信息中指标文号、支出功能科目等要素,要与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一致。

2.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确保符合实际需求、情形适用得当、依据客观充分、程序严格规范。

3.明确委托代理协议权责。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4.查询使用信用记录。购人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等渠道查询投标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等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并将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重要依据。

5.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设定采购文件条款,完善评审体系,细化量化评审因素,明确评审标准,严禁出现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所列条款,确保采购文件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预算等要求。

6.参与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核实评审委员会身份,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发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对项目介绍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结果的确认管理,并对采购评审结果负责,依法根据评审结果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7.妥善处理答复询问、质疑等采购过程中问题。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答复询问、质疑的责任主体,应健全政府采购询问、质疑等“一站式”答复解决有效机制,畅通解决渠道,从客观事实、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方面妥善处理好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后续可能出现的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采购问题,做到事实清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七、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

1.公告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签订、公告和备案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备案。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修改。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合同文本应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3.履约验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采购人应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支付合同款。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按合同约定时限,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内部审计、临时放假等为由延迟支付。

八、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提升采购透明度

    采购人应切实做好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流程信息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意向应尽可能清晰完整。对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采购人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公开责任,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应公告评审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公告评审总得分。

    九、开展政府采购履职评价,建设信用体系

    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采购人应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

    十、健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对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要求应当开展的工作均应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案,如采购需求调查记录、信用调查记录、合同审查记录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查阅和使用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十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

采购人应提高依法采购意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采购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抚顺市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清单(2024年版)                  

             

 

                                                                            抚顺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1日